坐公交車受傷誰承擔責任
事故賠償應按責劃分。
乘客一旦買票乘車,便與公交公司形成事實上的承運服務合同關系,作為承運人的公交車要履行將乘客安全、準確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一旦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乘客人身傷害,承運人要對此承擔責任。但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承運人在為乘客服務的過程中,乘客在車內發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很多,應分清責任,理順法律關系。在沒有提示或乘客沒有準備的情況下,公交司機爭道搶行、急停急轉,造成乘客摔傷或撞傷的,承運人的行為與乘客的受傷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故承運人應對乘客的摔傷負全部責任;公交車在正常行駛中突然遇到違章行駛車輛或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傷害的,公交車隊可先行醫治乘客或賠付,然后追究肇事方責任;公交車在道路上突然遇到深坑或無法預見的危險情況(如道路積水下的深坑或沒有井蓋的井),由于公交車發生顛簸,致使乘客受到傷害的,公交車可在對乘客進行賠付之后,依據法律追究道路管理等相關部門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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