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可以是法官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是不可以是法官,《法官法》并沒有正面描述,而是說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所以,推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不可以是法官的。
《法官法》
第二十二條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第二十三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二十四條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
(二)在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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