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各種方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很多,如(非判刑、管制、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單位合法紀律約束)限制在一定區域內活動、居住;限制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限制外出活動;規定對一項活動的情況要及時向行為人匯報;監視他人行為;規定他人外出要向行為人"請假"等。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收容、勞動教養、婦女教養和強制戒毒、強制隔離和強制治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認定非法拘禁罪時,在客觀方面拘禁行為必須具有強制性,即指違背他人意志,強行使他人處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現為使用足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手段,如實施綁架、關押、禁閉等。
從你上面的陳述可以看出,那個人并沒有對你朋友采取人身強制措施,只是采用恐嚇、脅迫等精神強制手段,所以構不成刑法238條所規定的“非法拘禁罪”。但是你報案肯定是有實質效果的,因為那個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那個人要承擔行政責任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狹義的人身自由僅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監禁、逮捕或羈押的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與人身緊密聯系的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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