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誠意金還是預收房款
主要看簽訂的合同是誠意金協議還是預收房款協議。
“誠意金”并非“定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前收取“誠意金”,并與排號、認購等行為掛鉤,這種資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質。從法律意義上講,定金有擔保效力,擔保未來雙方將簽訂具體買賣合同,繳納定金時,雙方已明確標的物以及價格。
“誠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護的性質
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護的性質誠意金,即意向金,這在房產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而且“誠意金”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違約金、定金、訂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誠意金,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相關的條文。更何況大多數中介都把“保留對誠意金的最終解釋權”寫在相關約定中,使房屋買賣雙方處于被動、從屬狀態。由于中介利用了“誠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個供不應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誠意金”可以說是給買方或賣方布下的一個誘人陷阱。也就是說,不管“誠意金”的外衣多么華麗,都掩飾不了它變相擾亂市場秩序的本質,需要加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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