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范圍
廢物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管理范圍內的廢物,即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廢棄物資。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液態廢物、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
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
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
對未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
(二)辦理程序
1.向環境保護部提出廢物進口申請獲取《廢物進口許可證》后才能組織進口。
2.進口廢物運抵口岸后,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環保部簽發的廢物進口許可證受理報檢,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向報檢人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
3.海關憑《廢物進口許可證》、《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
(三)報關規范
不論以何種方式進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圍的廢物,包括從境外進入到特殊監管區域或場所,均須事先申領廢物進口許可證。
1.向海關申報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報關單位應提交有效的廢物進口許可證、口岸檢驗檢驗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據。
2.廢物進口許可證當年有效,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的,利用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發證機構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重新簽發,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證證號,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60日。(2012年新增,重點)
3.廢物進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關”、一般情況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為“非一批一證”管理,如要實行“一批一證”,在備注欄內打印“一批一證”字樣。
4. 對廢金屬、廢塑料、廢紙進口實施分類裝運管理。進口時不得與其他非重點固體廢物及不屬于固體廢物的貨物混合裝運于同一集裝箱內;對未按上述規定進口的廢物,如無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嫌疑,進口企業可申請辦理直接退運。
5.海關懷疑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申報的進口貨物為固體廢物的,可以要求收貨人送口岸檢驗檢疫部門進行固體廢物屬性檢驗,必要時,海關可以直接送口岸檢驗檢疫部門進行固體廢物屬性檢驗,并按照檢驗結果處理。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出具檢驗結果,并注明是否屬于固體廢物。(2012年新增)
6.固體廢物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場所進口到境內區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需辦理固體廢物進口相關許可證。(2012年新增,重點)
7.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場所內單位不得以轉口貨物為名存放進口固體廢物。(2012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