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為處理廣東、福建兩省積壓的進口商品,經國務院批準,國內貿易部曾委托廣東、福建兩省的商業廳負責辦理準運證工作。自1990年2月21日起,十四種進口商品的準運證已改由國內貿易部集中辦理,具體由國內貿易部規劃調節司進出口處負責,由于申辦準運證的對象有所區別,故申辦程序上又有以下不同:
(l)凡廣東、福建兩省的外商投資企業用進口成套散件和組裝件組裝生產的十四種進口商品,按進口審批文件批準的內銷部分需調出省外的,生產企業需持批準文件和購銷合同等資料,向廣東、福建兩省的商業廳提出申請,填寫《調出廣東、福建、海南二十四種進口商品申請表》,由兩省商業廳分別匯總后報國內貿易部辦理準運證。
(2)凡廣東、福建商業定點收購部門收購的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和合法帶進來的,以及依法由執法部門沒收的十四種進口商品,原則上應在本省內銷售。省內確實銷售不了需要調出的,各調出單位需憑海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的罰沒證明和捐贈、收購批件、稅單,填寫申請表后,由省級收購部門匯總,并經兩省商業廳審核后報商業部辦理準運證。
(3)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外貿公司。工貿公司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廣東、福建口岸接收進口的十四種進口商品的,均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直接持進口批件向國內貿易部申報辦理準運證。
(4)海南省自己進口的,或收購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和合法帶進來的,以及各執法部門依法沒收的十四種進口商品,應嚴格限于省內銷售,不得調出,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出的,應經海南省經濟計劃廳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審批,然后由國內貿易部核發準運證。
國內貿易部收到各地、各單位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調出廣東、福建、海南進口商品準運證”(一式五聯),然后加蓋“國內貿易部進口商品準運專用章”(根據國內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自1990年12月15日起,“國內貿易部進口商品準運專用章”(二)、(三)、(四)號三枚章停止使用,以后國內貿易部開具的“準運證”均蓋(一)號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