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保稅倉庫出口貨物報關的規定以下述三種出口流向的保稅倉庫貨物的報關手續作主要說明:
(1)在規定期限內原物復運出境
貨物所有人向主管海關申報,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并提交原進口時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主管海關核定后,予以監管運至出境地海關驗放出境;若從其它海關出境時,可依轉關運輸管理辦法執行。海關于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作為保稅倉庫貨物核領的依據。
(2)由保稅倉庫提取做為加工成品復出口
首先依《海關對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監管暫行辦法》第七章來料加工的作業程序辦理,其次加工貿易單位持海關核發的《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向保稅倉庫所在地海關辦理提貨手續,并填寫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專用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發單,經海關核實后,在保稅倉庫領料核準單上加蓋放行章,作為提取貨物及核銷的依據。
(3)由保稅倉庫領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由貨物所有人事先報主管海關核準,并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若有許可證限制的,需提交進口許可證及有關批準文件,并繳納該貨物的進口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做為提貨及核銷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