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時免稅進出境物品
個人攜帶進出境的暫時免稅進出境物品,須由攜帶者向海關作出書面申報,經海關批準登記,方可免稅攜帶進出境,應由本人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
(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進出境物品
包括:
①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以及外國駐中國領事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務用品和自用物品。
②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公用、自用物品應當以海關核準的直接需用數量為限。公務用品:是指使館執行職務直接需用的進出境物品。自用物品:是指使館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國居留期間的生活必需用品。
③使館和使館人員因特殊需要攜運中國政府或者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的,應事先獲得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館和使館人員的有關物品不準進出境:A、攜運進鏡的物品超出海關核準的直接需用數量范圍的; B、未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有關備案、申報手續的;C、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將已免稅進境的物品進行轉讓、出售等處置后,再次申請進境同類物品的;D、攜運中國政府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應當提交有關證件而不能提供的;E、違反海關關于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④使館和使館人員首次進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應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按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報。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外交公/自用物品進出境申報單”,向主管海關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