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進口業務的企業需具備對外貿易經營權,涉及國家指定商品進口的,需事先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經營許可,如原油、成品油、化肥、煤炭、危險品、鐵礦砂、汽車等商品的進口許可。凡涉及國家指定商品經營的,需按規定辦理指定商品經營審批。沒有獲得批準的企業不能從事這類商品的進口。
一、選擇國外供應商
1.選擇供應商和供應地。
在商品的生產國或地區內尋找多個供應商,對多個供應商的綜合報價資料進行比較分析,確定和縮小供應商范圍。
2.資信調查及內容。資信調查的內容包括:客戶公司的成立年份、經營性質、注冊資金、股權結構、經營業績、經營商品、銀行信用、支付能力、員工人數、主要負責人、聯系人、聯系方式及是否有網站等。
3.資信調查的渠道。跟單員要通過各種方式對國外供應商的資信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要求客戶自我介紹、網上搜尋查證、向中國駐當地商務處函電咨詢、通過中國銀行等機構進行資信調查等,以防止有些供應商資信不佳,利用劣質商品、甚至偽造單據,騙取貨款,使進口商受損。
4.緊急報告制度。在得知客戶發生經營異常或經營糾紛等情況后,跟單員應及時向進口業務經理及公司領導報告,暫停或放緩業務;對于有跡象表明客戶將申請破產倒閉的,應立即停止業務,并迅速采取有效的自我保護措施。
二、進口商品(設備)業務調查
三、資金備付調查
四、申請進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