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稽查的企業、單位
根據《稽查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海關對下列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實施稽查:
(1)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包括具備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專業對外貿易公司、工貿公司和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企業、單位;
(2)從事保稅加工業務的企業,包括承接來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承接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等;
(4)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減免稅進口物資的企業、單位;
(5)報關企業,包括專業從事報關服務的企業,經營對外貿易倉儲、運輸、國際運輸工具或國際運輸工具服務及代理等業務又兼營報關服務的企業;
(6)海關總署規定的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單位。上述企業、單位是海關稽查的對象,亦稱為被稽查人。
2.海關稽查的進出口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稽查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海關對被稽查人實施稽查所涉及的進出口活動包括:
(1)進出口申報;
(2)進出口關稅和其他稅費的繳納;
(3)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交驗;
(4)與進出口貨物有關資料的記載、保管;
(5)保稅貨物的進口、使用、儲存、加工、銷售、運輸、展示和復出口;
(6)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使用、管理;
(7)轉關運輸貨物的承運、管理;
(8)暫準進出境貨物的使用、管理;
(9)其他進出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