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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進口貨物:自裝載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或星期日的,順延到節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超期3個月由海關變賣處理(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處理。
②出口貨物: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③經電纜、管道或其他方式進出境的貨物,按照海關規定定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