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辦理直接退運貨物的范圍是:
(1)海關按國家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
(2)貨物進境后正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前,有下列原因的,可由收、發貨人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批準手續:
a)合同執行期間國家貿易管制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并能提供有關證明的。
b)收貨人因故不能支付進口稅、費款,或收貨人未按時支付貨款致使貨物所有權已發生轉移,并能提供發貨人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的。
c)屬錯發、誤卸貨物,并能提供發貨人和運輸部門書面證明的。
d)發生貿易糾紛,未能辦理報關進口手續,并能提供法院判決書、貿易仲裁部門仲裁決定書或無爭議的有效貨權憑證的。
經海關審核上述情況真實無訛且無走私違規嫌疑后,可予批準直接退運。
(3)已正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但海關尚未放行的貨物,收貨人請求退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