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和通訊技術的發展使提單簽發經歷了由船東提單到承運人提單的轉化。隨著電子數據交換的迅猛發展,提單簽發人又面臨變革。根據《海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提單可以由承運人、承運人授權的人、船長簽發,理論上這些人均可簽發電子提單。但因電子數據交換的特殊性,只有具備一定資格和條件的人方可從事電子數據交換,這就對電子提單的簽發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國,根據《海上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為電子提單簽發人首先應是納入EDI網絡的用戶,用戶入網應向其所在地的EDI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才取得用戶資格,并向轄區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報備,人網用戶一經批準,由EDI中心發給入網證、密碼,并登錄人網戶口,作為EDI用戶還必須有由EDI中心頒發證書的專業管理人員。故簽發電子提單還應具備一定的資質和計算機等物質條件,雖然可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移動設備在不斷增加,船上亦有可能添置這種設備,但船長簽發電子提單還應取得EDI中心頒發的證書,且隨著電子交換技術的發展,船長簽發電子提單并無必要,所以,就目前而言,船長似無簽發電子提單的可能。
法律對承運人簽發提單的份數未作規定,在長期的航運實踐中已形成簽發一式三份正本提單的習慣做法。其實,原簽發數份提單是為防止提單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就電子提單而言,應無遺失之虞。一般來說、電子提單的簽發份數有別于傳統提單的簽發,承運人只需簽發一次電子提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