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有正當理由,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依照《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該理由包括: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未定明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購銷合同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不屬上述情況的,付款人不得向銀行提出拒絕付款。
在處理拒絕付款問題時,有以下情況須注意。
(1) 外貿部門托收進口商品的款項,在承付期內,訂貨部門除因商品的質量問題不能提出拒絕付款,應當另行向外貿部門提出索賠外,如果屬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2)付款人對以上情況提出拒絕付款時,必須填寫“拒絕付款理由書”,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拒絕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應引證合同上的有關條款。屬于商品質量問題,需要提出商品檢驗部門的檢驗證明;屬于商品數量問題,需要提出數量問題的證明及其有關數量的記錄;屬于外貿部門進口商品,應當提 出國 家商品檢驗或運輸等部門出具的證明,一并送交開戶銀行。
拒絕付款理由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回單或支款通知,由銀行給付款人的回單或支款通知;第二聯支款憑證,由銀行作付出傳票或存查;第三聯收款憑證,由銀行作收入傳票或存查;第四聯代通知或收款通知,由銀行給收款人作收款通知或全部拒付通知書。
(3)開戶銀行經審查,認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應實行強制扣款。銀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應在拒絕付款理由書亡簽注意見。如果是部分拒絕付款,除辦理部分付款外,應將拒絕付款理由書連同拒付證明和拒付商品清單郵寄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如果是全部拒絕付款。應將拒絕付款理由書連同拒付證明和有關單證郵寄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
(4)凡涉及軍品的拒絕付款,銀行不審查拒絕付款理由。
(5)收款人對無理拒付的,可委托銀行重辦托收。收款人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后,需要委托銀行重辦托收,應當按規定回聯“重辦托收理由書”。將其中三聯連同購銷合同、有關證據和退回的原托收憑證及交易單證。一并送交銀行。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
(6)收款人開戶銀行對逾期尚未劃回,又未收到付款人開戶銀行寄來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絕付款理由書的托收款項,應當及時發出查詢。付款人開戶銀行要積極查明,及時答復。
(7)銀行無法審查拒絕付款是非的,應由收付雙方自行協商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
(8)未經開戶銀行批準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收款人開戶銀行不得受理其辦理托收,付款人開戶行為其承付的款項按規定支付款項外,還要對該付款人按結算金額處以5%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