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回收場準備在未來幾年處理大量報廢船舶,相關法規正在收緊,這對那些希望在處置舊船時獲得報廢獎金的船東來說意義重大。
DNV剛剛發布的一份文件概述了船東在準備回收其船舶時必須遵守的三個主要監管標準的要求。船舶回收最多的四個國家是孟加拉國、印度、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盡管最近這些國家的活動非常有限。
這份名為《船東的安全與綠色回收》的文件列出了合規所需的即時義務和長期戰略。國際海事組織的《香港國際船舶安全與環境無害化回收公約》(HMC)將于6月26日生效。不過,到目前為止,只有24個國家批準了這項規定。
然而,必須遵守規定的不僅是懸掛香港公司旗幟的船舶的船東;根據DNV的文件,所有其他要回收的船舶都必須遵守,非香港船級社船舶的船東必須向其船級社或認可機構(RO)尋求正式的合規聲明。
第二個標準是歐盟船舶回收條例(EU SRR),該條例于2018年生效,設定了更嚴格的標準。DNV表示,截至今年1月,只有24個國家簽署了該協議。雖然印度次大陸上的一些回收設施現在符合國際海事組織的公約,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符合歐盟SRR的規定。然而,土耳其的一些設施確實符合歐盟的規定,歐洲和美國的各種小型回收設施的容量非常有限。
DNV首席顧問TONE Knudsen Fiskeseth評論道:“在等待香港當局對其拆船設施實施獨立檢查和授權制度的同時,我們建議船東在選擇拆船設施時進行自己的盡職調查,特別是在非歐盟上市設施進行拆船的船舶。”
DNV文件為船東制定適當的回收策略提供了指導。這應考慮到歐盟對可持續性實踐的更嚴格要求,特別是處理廢物和有害物質的系統。
第三個需要考慮的法規是國際條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側重于危險廢物的跨界轉移,包括用于回收的船舶。一些人認為,船只在到達回收目的地之前不應該被視為“廢物”,因為在一個活躍的市場中,被拆解的船只有時會被出售作進一步的交易。
然而,歐盟采取了與《巴塞爾公約》相同的做法。DNV文件提供了船東如何遵守全球和地區法規的詳細信息。
Fiskeseth警告說,對更好的回收過程的要求,加上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報廢船舶被回收,可能會對回收場能夠支付的價格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