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以出境展銷、展覽商品方式出口的,應當提供出口報關單及復進口報關單。
(2)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方式出口的,應當提供海關登記手般、企業合同及經貿委批件,按照工繳費核銷。
(3)以實物補償方式出口的,應當提供外經貿部門的批準件、相關合同、進口報關單,對超過合同規定的補償款視同一般貿易辦理核銷單。
(4)以易貿方式出口的,應當提供易貿合同及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5)以實物作為投資的出口,應當提供外經貿部門及外匯局的批準件。
(6)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應當全額收匯、外商投資企業不能全額收匯的,應當事先經外匯局批準,以收抵支的,應當提供合同、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登記手冊。
(7)、境外承包工程項下所需機械設備、工具以及工程人員的辦公、生活物品出口的,應當提供書面說明及勞務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