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備案企業:(2類)
(1)經營企業:
①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②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經過海關注冊登記是報單單位。)
(2)加工企業:(報關活動相關人)
①受經營企業的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組裝,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②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工廠。
過境貨物
過境貨物是從境外起運,在我國境內不論是否換裝運輸工具,通過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下列貨物禁止過境:
(1)來自或運往我國停止或禁止貿易的國家和地區的貨物;
(2)各種武器、彈藥、爆炸品及軍需品C通過軍事途徑運輸的除外);
(3)各種烈性毒藥、麻醉品和鴉片、嗎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4)我國法律法規禁止過境的其他貨物物品。
過境貨物進境時經營人或報關企業向進境地海關遞交《過境貨物報關單》及相關單證,海關核對貨物無誤,在提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的戳記,并將《過境貨物報關單》和過境貨物清單制作關封后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專用章,連同上述提運單一并交經營人或報關企業。出境地海關審核有關單證、關封和核對貨物無誤后,加蓋海關放行章,監管出境。
過境貨物過境期限為6個月,可申請延期3個月,超過規定期限,海關可變賣處理。過境貨物在境內運輸發生損毀和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經營人或報關企業應當負責補交進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