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貨物是指以某一種運輸工具從一國境啟運,在該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另一運輸工具后,不經過該國境內陸路繼續運往其它國家的貨物。
由于各國之間貿易或貨物的原因所產生的國際貨物轉運,又稱為“轉船”(國際貨物轉運大多為一艘船換裝到另一艘船,但不僅限于船舶換裝)。在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簽訂的《京都公約》的附約中,將這一類轉船業務定義為“在海關監督下,貨物從進口運輸工具換裝到出口運輸工具,其進口和出口均在一個海關范圍內辦理”。公約規定海關對轉船貨物免稅征進口關稅,并提供進出口手續的便利。
轉運貨物的通關手續如下:
準許辦理轉運貨物的范圍。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可準予辦理轉運:
持有通運貨聯運提單的;
進口載貨清單內已注明是轉運貨物的;
持有普通提單但于起卸已向海關聲明轉運的;
誤卸的進口貨物,經運輸工具經理人提供確實證件的;
因特殊情況有申請轉運,經海關核準的。
在有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后,運輸工具負責人應填寫“外國貨物轉運準單”向海關申報,提供列命轉運貨物的名稱、數量、起運地和到達地等內容的“進口載貨清單”,經海核實時候,轉運貨物在海關監督下換裝運輸工具,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境。